刚认识的朋友面对面扫一扫,合作伙伴之间加个微信方便沟通,再平常不过。现实生活中,许多线下交易也被搬到线上,聊天记录也随之变成诉讼的核心证据,那么,这类证据如何才能被法院采纳?如果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删除并隐匿信息,法官又该如何判定?
程小和郑琦(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多年的微信好友,两人曾有业务往来。2019年,程小通过微信与郑琦联系,表示自己现在能提供车铣刨磨床业务,了解到郑琦公司也有该项业务需求,希望能与其合作。基于之前的合作基础,再加之与程小也是多年的微信好友,出于信任,郑琦很痛快地答应了,双方很快建立业务合作意向。
根据要求,程小与某公司业务往来均通过与郑琦及其公司员工的微信进行,双方未签订合同。某公司对制作加工配件的相关图纸及要求,均通过微信发送给程小。但程小表示,自己按照对方图纸和要求加工完配件后,该公司没有支付加工费,欠其8万余元,与对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和被告都提供了一本打印出来的聊天记录,里面有详细的交易过程,但奇怪的是,双方的聊天记录有很大出入,根本对不上。被告表示,后续配件他们没要求程小来做,因此不需要支付加工费。”历城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晓丽介绍说,程小提交了其自制的供货单及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法官将其所提供聊天记录与郑琦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比对后,发现聊天记录既不完整,也有删减,多处语音未转文字。
经过核对,真实的对话终于被还原。原来,为了隐匿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程小故意将对方发送的“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关键信息删除。在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能看到,对于拟加工的配件数量、单价、质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等内容均没有体现。被告表示,在收到第一批配件后,发现原告的产品质量无法达到其公司要求,因此在支付完该笔货物款项后,明确表示不再合作,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曾多次向原告发送“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否定争议业务的话语,但原告仍在明知被告明确表示“订单取消”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主张加工配件款8万余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