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购买不合格产品发生安全事故,可以要求退回货款吗?

日期:2021-11-09来源:转载点击:8329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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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产品后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消费者可以向经销商要求退回货款吗?近日,楚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杨某在被告经营的摩托车店购买一辆正三轮摩托车。一个月后,车辆在行驶途中翻下坝埂,车辆受损,杨某死亡。后经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所驾驶的车辆制动系不合格。据此,杨某家属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退回购买摩托车货款。

 

 原告诉称 

依据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鉴定意见报告书:该摩托制动系统不合格。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制动系不合格的产品缺陷,且被告销售产品时未排除存在的安全风险,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 

杨某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被告销售给杨某的车辆出厂前经过质量检查,其次,杨某所购买的正三轮摩托车制动系统为可调节式,不能排除杨某在购买后的使用中自行调节制动导致事故发生,所以不论是厂家还是被告经销商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中,死者向被告购买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摩托车前轮制动手柄无储备行程,导致前轮在制动手柄的有效行程内不能产生有效制动效能,主要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动系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使用,被告向原告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摩托车,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该摩托尚在三包时间范围内,故原告要求退货,由被告退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被告退还货款,原告向被告退还摩托车。
 
 

法官提醒

在购买商品时,要认真查验产品信息,查看产品是否有清晰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说明、三包证书、保修证书以及所售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手续是否真实有效;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看产品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行业的标准;详细检查商品是否存在瑕疵缺陷。

 

付款后要及时索要所购产品的相关发票、合同等凭据作为购买来源的证据,没有纸质凭证的,要保存好微信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效防止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因其无相关票据拒绝承认系其生产或销售,更好地维权。如果发现票据上的产品名称、批号等与实际产品明显不一致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予以更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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