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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在龙川江彝人古镇虎门河段水域
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在两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当事人姚某某
将自己购买的5公斤鲫鱼进行现场投放
以修复被破坏的
龙川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案件经过
2022年4月14日8时30分,姚某某在楚雄市龙川江汇通龙湾御景旁河段利用手抛网进行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及渔获物(鲫鱼)5条。根据相关规定,龙川江楚雄市段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施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姚某某采用禁止使用的渔具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捕鱼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还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与行政主管部门磋商后,确定由姚某某在楚雄市龙川江进行增殖放流作为其承担渔业资源受损的生态修复责任方式。
在增殖放流现场,检察官对当事人姚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和法律政策宣传,姚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会积极配合承担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和水生资源。
通过开展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不仅让当事人和群众受到教育,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也彰显了检察机关用法治力量守护生态环境和水生资源的坚定决心。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为守护楚雄市生态环境、建设美丽楚雄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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