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9件烟花爆竹藏身安置小区!这起危险作业案当庭宣判

日期:2023-02-01来源:转载点击:1787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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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各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重出江湖”,此类行为风险隐患大,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被告人宁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1月13日,楚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宁某五次到玉溪市一批发市场内批发烟花爆竹共计2109件,并自驾运输至楚雄一安置小区一楼商铺内存放。该安置小区共82户人,连同小区内租户共计500多人居住。

经鉴定:2109件烟花爆竹抽取的25个样本中,检出钾离子、氯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硫物质、氯酸钾火药有效成分、黑火药有效成分。

当庭宣判

经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在不具备储存条件的居民小区内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具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考虑到被告人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依法没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2109件。

 

典型意义

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该案系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涉危险作业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安全无小事,警钟应长鸣。未依法取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在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新春佳节将至,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当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实消除侥幸心理,给人间“烟火气”装上“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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