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狗咬狗”引发“人伤人” “冲动”宠物主人分别担责

日期:2021-04-22来源:转载点击:8898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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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的案件时有发生

但这次则是“狗咬狗”事件引发了“人伤人”......

2021年3月12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两件因“狗咬狗”引发了 “人伤人”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健康权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案件回顾

彭某饲养了一只宠物狗吉娃娃,张某饲养了一只宠物狗柯基。事情的原委要从2020年10月13日说起,彭某的母亲带着彭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遇到张某饲养的宠物狗,两只狗均未栓绳。突然,两只狗发生撕咬,彭某饲养的宠物狗被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彭某到现场后,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彭某在冲突中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分别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当天,彭某带其宠物狗到楚雄市某宠物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右侧颈部咬伤,清创缝合。彭某本人也因受伤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

事情到这就结束了吗?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同月的17日,彭某的母亲带着彭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再次遇到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张某的宠物狗带着防咬口罩,两只狗再次发生撕咬,拉开后发现彭某的宠物狗被咬伤,再次到宠物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咬伤左侧腹部,清创缝合。

彭某的宠物狗治疗至同月21日,彭某支付医疗费1600元。彭某本人到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566.45元。彭某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被打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51.61元以及宠物狗被咬伤的检查治疗费用16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彭某、张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管理好其饲养的动物,两只狗在小区相遇发生撕咬,导致彭某的宠物狗被咬伤,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彭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在各自饲养的宠物发生撕咬后,引发纠纷,造成彭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各类证据和案情,认定彭某的经济损失为1566.45元。

最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张某赔偿彭某因其宠物狗被咬伤的医疗费1120元,其余部分由彭某自行承担;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彭某经济损失1566.45元。

两案判决后,双方都未上诉。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日常生活中,人们发生争议和争执再所难免,但和谐社会生活的共享需要人们保持必要的克制和理性。

文明养犬需做好防疫工作,严格按照犬只防疫规定进行免疫检查、注射疫苗。带犬出门,需做好安全措施,如发生犬只咬伤人或者咬伤其他犬只时,要积极对伤者实施救治、采取免疫措施。

楚雄市是国家文明城市,文明城市需要文明养犬,“自觉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家园”是大家的责任与义务,让我们携手起来、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犬行为,科学文明养犬,为建设和维护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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