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假发票抵扣增值税 公司老板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19-01-1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楚雄市人民法院 刘剑松点击:13819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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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假发票,并指使他人制作虚假入库单,以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增值税税额11万余元。1月9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该案由楚雄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全华、检察员杨斌出庭支持公诉,由楚雄市法院院长李家清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向一郭姓男子以7.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8份《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677520.51元,税额为115229.49元,价税合计79305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该8份发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公司制单员张某某制作了虚假入库单,以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进行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5229.49元。楚雄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过调查,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115229.49元,并处以罚款115229.49元,上述款项被告单位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因该案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与其他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15229.49元,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扣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定性理由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被告单位楚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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